《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最全解读优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RoadTrafficSafe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您的单位名称您的单位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条文解读在交警执法的现场,我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将对你进行处罚。这部法律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并且涵盖了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1制修订情况介绍目录CONTENTS2相关法律法规3重点条例解读4交通事故处理5法律责任概述6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制修订情况介绍1您的单位名称”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道路交通由公安、交通以及农机部门三家分管。国务院从1986年着手进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198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首次“有章可循”。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道交法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您的单位名称道交法的修订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普法,通过一些著名案例,人们的守法意识也在提高。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后仅两年时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42.7%。“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普及。道交法的进化首先要保障安全,然后兼顾效率。道路安全涉及人、车、路各个方面,不仅包含交管部门,也涉及到城建部门、工商质检等部门。因此,在这两年的道交法修改调研中我们主要引入“立体管理”思维,希望通过顺畅的协调机制来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2您的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送审稿已经条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交法同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5月1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修改中)《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4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5月1日)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条例解读3您的单位名称管理体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您的单位名称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非机动车登记上路您的单位名称道路交通信号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1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2您的单位名称违法停车违法停放: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1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您的单位名称道路通行规则是车辆、行人的基本通行准则,是保障有序、安全通行的基础。从总体架构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道路通行规则,并在第41条进行了授权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力规定道路通行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而又专章对道路通行规则进行了细化补充,形成了“一法一条例”的框架结构。从内容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现行道路通行规则共规定了五部分:“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共83条,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3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8条。您的单位名称行驶方向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1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2您的单位名称行车车道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到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您的单位名称指挥管理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间,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着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您的单位名称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径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制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指挥管理您的单位名称速度控制01020304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六条: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铁道路口)05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您的单位名称车距控制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条例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您的单位名称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载人载物您的单位名称交通信号灯条例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您的单位名称交叉路口优先通行权(这里所说的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字路口、丁型路口、X型路口等两条以上有交叉的道路路口)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您的单位名称条例第八十四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会车您的单位名称掉头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您的单位名称倒车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您的单位名称超车1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2条例第四十四条: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3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4您的单位名称灯光使用01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02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03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您的单位名称条例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灯光使用您的单位名称依次通行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1条例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2您的单位名称优先通行权和避让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01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02校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03您的单位名称变更车道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影响“正常行驶”规定模糊;未规定变更车道的具体规则,实践中部分驾驶人随意变更车道的情况较多。结合国内外经验做法,通常参考以下规则:一是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二是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您的单位名称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1缺少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内外经验做法,通常将驾驶人或乘车人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特殊天气状况,载运物遗洒、飘散等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或威胁的情形予以纳入,将交通拥堵予以排除。2您的单位名称行人让行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您的单位名称安全操作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1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公交管〔2013〕128号);(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疲劳驾驶)(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2您的单位名称故障处理01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02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03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交通事故处理4您的单位名称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1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您的单位名称报警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您的单位名称报警01第十四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02(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您的单位名称修订变化——简化办案程序,快处快赔,提高处理效率: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现场撤离效率,防范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自行协商您的单位名称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事故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逃逸行为在实践中分为两种,一是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而人逃离。第一种情况多发生在肇事机动车没有损伤,或者虽有损伤但不影响正常行驶的场合,第二种情况多发生在肇事机动车严重损毁场合。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否定和打击。肇事逃逸可以引起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后果:您的单位名称1.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根据本法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逃逸您的单位名称事故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1根据本条的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这里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过往的行人、附近的居民、过往的车辆上的驾驶人或者其他乘客等。“其他知情人员”,主要是指知悉事故发生情况的人员,包括事后得知相关情况的人员,如汽车修理厂的工人等。2您的单位名称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路外事故所谓“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指超出本法规定的道路范围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本法附则的规定,“道路”包括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在上述这些场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单位的调解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但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您的单位名称路外事故所谓“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等等。法律责任概述5您的单位名称现行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法律责任条款集中排列,列为第七章“法律责任”,共41条(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共32条),内容包括处罚种类、罚则、强制措施、处罚程序、处罚执行、法律救济和交通警察违法责任等等,其中罚则为主要内容,共18条,全部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从总体内容上看,除了罚则、处罚执行之外,还规定了强制措施、处罚程序、法律救济等内容,与《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不同。二是从法律责任类型来看,包括了民事、行政、刑事和国家赔偿4种责任,涵盖了除违宪责任外的所有法律责任类型。三是罚则条款顺序编排上看,没有明显的逻辑安排。四是从罚则条款表述方式上看,除第99条之外,均采取了违法行为叙述法,即先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叙述,再表述相应的法律后果,同一条款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对应多种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概述您的单位名称存在不足:结合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下列不足:1、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偏重于对违反通行规则行为的规制,对于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一是从主体范围看,只规定了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生产企业、道路施工作业单位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道路客运站、道路货运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二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环节看,对于机动车报废和维修、驾驶人培训管理、客货运场站管理、危险货物运输、道路维护管理等环节没有规定。您的单位名称存在不足:2、未突出对部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部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进行专门规定。对逆向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变更车道、违法超车、违法倒车、违法掉头、违法会车等易引发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重点违法行为,在未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过轻,不利于事故预防。此外,由于重点交通违法法律责任不突出,实践中,部分地方交警在执法时,避繁就简,选择容易取证的行为如安全设施不全、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进行处罚,执法重点与事故预防关联性不强。您的单位名称存在不足:3、违法社会成本低。当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也规定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但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法律责任未与个人征信制度挂钩,道路交通违法社会成本低。您的单位名称存在不足:4、刑事责任范围较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刑事责任范围较窄,只涉及交通肇事、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3种行为,吸毒后驾驶以及重点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均未纳入刑事责任范围,只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您的单位名称存在不足:5、部分条文处罚主体设置不科学。部分条文中的处罚主体设置不科学。没有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相关技术标准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您的单位名称存在不足:6、罚则顺序安排上逻辑性不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罚则条款采取了集中排列方式,均在一章中。但在罚则条文顺序安排上,没有明显的逻辑关系,既没有按照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责任大小排列,也没有按照人、车、路等交通要素排列。您的单位名称提醒纠正和处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首违免罚和轻微违法不处罚: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6月《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及其“改进执法三项清单您的单位名称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4项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种类。且在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提醒纠正和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6您的单位名称酒驾醉驾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7〕1号):关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以后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无论发生几次,均认定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您的单位名称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酒驾醉驾您的单位名称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员超载您的单位名称涉牌涉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1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2您的单位名称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牌涉证您的单位名称涉牌涉证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您的单位名称涉牌涉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公交管〔2013〕128号)围绕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规定:“未悬挂”“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变造机动车牌证”“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您的单位名称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您的单位名称思考:1、吊销的前提条件?构成犯罪——审判中心主义(非经法院判决,均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包括检察院不起诉(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是否可以直接吊销?承接第1款,构成犯罪才能吊销(法工委复字[2005]26号)。3、“构成犯罪”除交通肇事罪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是否要吊销?存在争议。4、“重大交通事故”的理解?97年刑法和2000年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罪状规定,非生产事故标准。5、吊销的时间——对不及时吊销的理解?实践中,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由于法院与公安机关未建立判决书抄送机制,部分办案民警未及时主动获取案件判决情况、及时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带来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您的单位名称扣留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1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2您的单位名称扣留《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3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4您的单位名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处罚对象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您的单位名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处罚对象《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道路交通科技发展的状况,从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的角度以及充分利用高科技采集的证据材料的角度,确立了依据监控影像进行处罚的制度。从目前该制度的表述,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进行处罚,仅限于对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不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在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了处罚后,如果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具有过错造成的,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的,被处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就自己因处罚而遭受的损失向造成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赔偿。第三,在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能够确定从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场合,可以直接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而不能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四,在利用交通监控影像资料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场合,处罚的种类不仅限于罚款,而是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甚至行政拘留的处罚。您的单位名称术语定义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构成要素(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的单位名称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辆是指列入军队武器装备、后勤装备以及其他正式颁发编制的机动车辆,这些车辆是军队武器装备和后勤装备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牌证和检验等,均由全军统一管理,不适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和检验等程序。军队机动车驾驶人都是军队现役军人,对其考核也由军队统一进行管理。目前,军队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也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管理条例》、《军车运行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等。需要说明的是,军队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通行规则。军车管辖您的单位名称军车管辖军队在编人员要取得地方的驾驶证,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批准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资格考试。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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