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比学习表格2023年4月-1-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1-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1-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参考书籍: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问答》中国方正出版社-1-条文内容2017年版内容相关条文内容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一、《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第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3-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三、《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四、《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4-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五、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第七部分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巩固拓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是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一体深化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健全统筹推进“三项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要求,进一步完善下级纪委监委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推动整个纪检监察系统提高履职质量。持续深化监察官法实施,逐步推进市县一级监察官等级确定工作。完善派驻监督体系机制。派驻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要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健全派驻机构领导管理体制,加强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进一步推进派驻监督的有形覆盖和有效覆-5-盖,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加强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中管高校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全面推进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推进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全面运用监察权,提升依照职权自行立案审查调查工作质效。深化地方派驻机构改革,推进省市县三级派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扩大省级纪委监委向省管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完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打通理顺堵点难点、加强成果梳理对接、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阶段。要通过改革推进力量和资源整合,构建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统筹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推动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树牢一盘棋思想,发挥系统优势,健全“组组”协同监督、“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加强对驻在单位机关纪委履职情况的监督指导,推进机关纪委建设。健全党纪国法相互衔接、权威高效的执行机制,构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6-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第二条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一、《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二、《宪法》序言(节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7-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8-“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四、《监察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五、二十大报告第十五部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节略)(一)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三)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四)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五)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六)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七)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六、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闻稿部分)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9-要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忠诚于党、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善于斗争,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要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线砥砺品格操守,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筑牢坚强屏障。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要完善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坚决防治“灯下黑”。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五、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2023年工作第八部分锻造堪当新时代新征程重任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打造对党绝对忠诚的纪检监察铁军。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政治基因,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扎实开展党中央部署的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定理想信念,带头拥戴核心、信赖核心、忠诚-10-核心、维护核心,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认真贯彻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带头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要工作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切实提高政治能力,强化系统观念,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发挥中央纪委常委会表率作用,坚持和完善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带动纪检监察系统做遵规守纪的模范。压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责任,做深做实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把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传导到每一位同志,坚决听党话、跟党走。突出政治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树立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功能加强纪检监察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结合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11-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强化能力建设,打造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斗争是天然的品格、工作的常态。要发扬斗争精神,以党性立身,以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境界情怀做事,坚定扛起维护党的先进纯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责任,随时准备经受重大挑战考验。要坚定斗争意志,事不避难、义不逃责,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骨头要硬,不患得患失,不给自己留后路,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要增强斗争本领,加强全员培训和实战训练,深化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练就善于斗争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要用好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方法。在深学习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保持求知若渴的学习心态,把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作为一种政治追求、一种工作方式、一种生活习惯,作为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功和必修课,始终保持学思践悟的执着,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在实调研上下功夫,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接地气、察实情、聚民智,-12-远的近的都要去、好的坏的都要看、表扬批评都要听,不回避矛盾,不击鼓传花,通过扎实调研,找准问题,找对路径,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举措;在抓落实上下功夫,新时代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人民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要坚持政治要件摆在首位、政治责任闭环落实、贯彻情况及时报告,态度坚决、行动有力,抓主抓重、落细落实,发扬钉钉子精神,一年接着一年干,一锤接着一锤敲,用忘我工作体现忠诚老实,用动真碰硬体现担当作为,用解决问题体现落实成效。强化廉洁建设,打造自身正自身硬的纪检监察铁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我们,打铁必须自身硬,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越是党和人民充分信任、高度肯定,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越要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醒。要永葆自我革命精神,把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理念贯穿自身建设,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坚决防范被“围猎”,不断锤炼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坚守政治红线、纪律高压线、廉洁底线。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内控制度,健全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13-面的监督,完善各级监委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现象零容忍,从严惩治系统内的腐败分子,坚决查处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问题,坚决防止利用监督执纪执法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坚决防治“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努力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习近平总书记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14-第三条【工作原则】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15-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16-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17-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五、《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18-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六、《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七、《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19-八、《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方针和政策策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一、《党章》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20-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二、二十大报告第十五部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六)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21-社会效果相统一。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七)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决不姑息。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严厉惩治、规范权-22-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三、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2023年工作第五部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必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经常抓、反复抓。要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必修课,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高度重视年轻领导干部纪律教育,纠正一些年轻领导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掌握、不执行等问题。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监督管理,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规章制度。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认真,要害是从严。要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督促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23-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明组织纪律、换届纪律,坚决惩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严肃查处为提拔重用而投机钻营的领导干部,严惩“政治骗子”和政治掮客,规范审慎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确保全国和省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风清气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监督,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提醒批评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促进办案质量提升。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第二章领导体制一、《党章》第四十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24-第五条【领导体制总体要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第二章领导体制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25-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26-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三、《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监察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27-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28-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一、《党章》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29-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三、《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四、《监察法实施条例》-30-第三条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第七条【监督执纪工作分级负责制】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第六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31-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32-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的违纪问题。(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三、《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四、《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33-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注】分级管理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党管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管干部,不仅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其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不同层级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分别对不同层级的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处,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主要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纪委承担的具体监督任务的规定,即“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补充完善了纪委监委的监督内容,使规定更加严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34-第八条【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管辖权】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第七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八条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35-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管辖,涉及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此类干部主要涉及国有企业、高等院校以及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和部分中央新闻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比如,一些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班子成员,其党内职务一般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党组织下文任命,行政职务则一般由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下文任命。从监督执纪工作实际情况看,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有的抢着管,有的没人管,一定程度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需要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委(党组)担负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党章规定,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36-方通报。第九条【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第八条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二、《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37-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38-检监察机关管辖。第十条【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第九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节选)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39-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40-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41-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42-第四条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43-的请示报告工作。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44-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五、《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协调制约机制、协助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第五条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45-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三、《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四、《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46-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五、《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注】本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执纪执法工作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过去,纪检监察室既有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执纪审查权,集监督执纪各项职责和权限于一身。2017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对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进行探索。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积极成效。此次党中央制定《规则》,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要求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47-并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其主要目的,一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二是强化监督职责。监督执纪中,监督是短板,是相对薄弱的环节。设立监督检查部门,主司监督检查职责,是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举措。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充分体现了相互制约、合理分工、资源优化。本条还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环,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对审查调查的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充分监督。监督执纪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作出规范的同时,本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外部协助机制也作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超出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需要有关党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48-海关、财政等机关,银行、金融监管等机构以及有关个人予以协助的,有权要求其予以协助。只要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以监察机关名义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以监察机关名义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十二条【案管、党风部门职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第十条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49-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二、《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注】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的重要举措。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消弭管理漏洞,扫除-50-监督盲区。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工作成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管理,按规定承担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等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问题线索实施有效管控,不留死角。此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负责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执纪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等,承担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职责。设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整合党风政风监督职能,强调其“监督”职责定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实行组织制度创新的成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在党风政风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涉及范围广泛,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包括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等。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还负责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党风政风监督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51-报曝光,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等。这些都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效果,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职责和重点内容】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一、《党章》总纲(节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52-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53-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54-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55-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56-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57-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58-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59-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60-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三、《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四、《监察法实施条例》-61-第十四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从严管理监督职责,依法行使公权力等情况的监督。【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有效方式,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初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纪律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对党的组织、党员、党的干部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履行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监察监督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重-62-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是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和授权的监督,重在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巡视监督是党内自身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重在利剑高悬、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本条还规定了“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强调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体现了与第四章线索处置的衔接;强调督促整改,体现了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地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十四条【定期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制度】纪委监委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63-(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三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64-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注】“报请”和“会同”存在区别,体现着不同的领导关系。“报请”主要指纪委监委报请同级党委,体现的是纪委监委受同级党委领导;“会同”主要指纪检监察组会同驻在单位党组,体现的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受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目的是搭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平台,凝聚监督力量、整合监督信息、形成监督合力。《规则》不仅对纪委监委相关职责作出规定,而且明确纪检监察组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党内监督工作,以推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等制度。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65-助职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规则》结合实践探索,明确了定期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的制度,规定了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的重点任务,即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目的在于使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总体把握、面上指导、推进落实。《规则》还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在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和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基础上,还应当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会后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特别是党委(党组)应当加强统一领导,将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相关任务分解到具体承办部门,明确责任主体,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6-第十五条【日常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67-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68-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四、《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发现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69-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注】突出强调日常监督,着力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做好今后工作的重要指引。监督关键是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重在“常”“长”二字。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在加强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经验。市地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这一举措,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同时,通过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这一首要职责特别是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组织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必须提高针对性和实效-70-性,紧盯重点事、重点人。在“重点事”方面,《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在“重点人”方面,应当体现突出关键少数和重点岗位的思想,尤其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监督。本条规定的“被监督对象”,既包括党员,也包括监察对象。要教育被监督对象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必须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要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改抓不好的严肃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必须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规则》在本条主要规定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体现抓早抓小,规定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从点-71-滴抓起,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发现问题,常咬耳朵、常扯袖子,该约谈提醒的约谈提醒,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责令检查的责令检查,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让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使更多的干部受到警醒,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十六条【检举控告方式和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一、《党章》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节选)-72-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73-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五、《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二条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本机关管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相关检举控告,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办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六、《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74-(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75-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七、《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76-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注】只有举报渠道畅通,才能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动力。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畅通党员群众反映情况、开展监督的渠道”。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搭建互联网、大数据监督平台,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部署。检举举报平台建设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精细化”标准,建成以受理、办理、处置、大数据应用四个子平台为基本框架,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全流程监控的信息化平台,全面覆盖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服务渠道、工作流程和举报数据。还强调了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履行好信访举报受理职责,前提是准确把握受理范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填补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上的空白,管住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77-的中间地带。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也要与此相适应。改革后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类:一类是反映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的检举控告;一类是反映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等规定,以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再一类是相关申诉和批评建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检举控告,有利于更好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78-包括:(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三、《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其作为掌握干部廉政情况、加强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认真排查梳理中管干部、重要省管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更新廉政档案,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防-79-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动态更新重点岗位一把手和后备干部廉政档案资料库,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确保落实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项。第(一)项规定的“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信息,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提供。党员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也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存在隐瞒不报、漏报行为的,应当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或者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规则》规定将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纳入廉政档案,使廉政档案内容更加完整,有助于对党员领导干部精准“画像”。第(二)项规定的“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80-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是廉政档案的基础内容,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被反映举报和组织了解发现的问题线索,又包括对这些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巡察工作实践看,大量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是巡视巡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并按程序移送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在建立廉政档案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项规定的“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记录和成果,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对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重要材料,如被谈话函询人的书面说明、谈话笔录,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应当及时存入廉政档案。第(四)项规定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主要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政状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组-81-织人事部门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需要,梳理分析反映问题线索及核查情况,综合运用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形成给组织人事部门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作为评价干部廉政状况的一项重要成果,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也应当归入廉政档案。为适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防止遗漏,第一款第(五)项还设置了兜底项,规定“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也属于廉政档案的内容。廉政档案不但要内容全面、准确,还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既是精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必然要求,也是为把监督挺在前面、防微杜渐打实基础。实践中,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时把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关的廉政情况纳入廉政档案,提高了廉政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水平。(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2-第十八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一、《党章》第三十五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三、《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83-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84-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道重要关口,是防止“带病提拔”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规则》在监督检查一章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来函后,要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梳理反映拟提拔任用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85-置情况,需要了解核查的要及时认真开展,并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加强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原则、分类处置,区分不同情况向组织部门提出不影响使用、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组织处理等建议。(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十九条【问题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86-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87-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88-(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89-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90-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91-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五、《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政建设、权力制约、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纠正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推动监察建议落实到位。六、《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92-......(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注】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不但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解决问题,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的有效机制。监察建议主要是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93-第四章线索处置第二十条【信访举报归口受理和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第三章线索处置第十二条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监察机关应当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第一百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接受。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受理;属于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予以转送。监察机关可以向下级监察机关发函交办检举控告,并进行督办,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期回复办理结果。第一百七十条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依法接待和办理。第一百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94-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四)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第一百七十二条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本机关管辖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相关检举控告,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办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95-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第八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96-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第十二条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97-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第三章检举控告的办理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98-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99-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100-第二十一条【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和处置时限】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注】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问题线索4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任何一个线索的-101-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处置都必须体现党中央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判断,服务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在深入了解所联系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被反映人以往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以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本身的可查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作出了结反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再次谈话函询、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等三个不同层面的处理。初步核实主要是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和法-102-律责任的情况下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目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和核查,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避免立案审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暂存待查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予以了结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等情况。第二款规定的是问题线索的处置时限和程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处置问题线索不得拖延和积压,尤其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103-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重点,对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要优先处理,对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障碍的要优先处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二十二条【重点对象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第十三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一、《党章》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104-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告。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105-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106-(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注】监督执纪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要重程序、讲规矩,重要事项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其中一项就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查办腐败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也是增强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强化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要求的重要举措。(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7-第二十三条【问题线索管理工作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注】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做到底数清楚、管理规范,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曾经一段时间,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接收到处置都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问题线索处置缺乏监督制约。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因此,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进而实现对整个问题线索处置流程有力有效的监督,是查漏补缺、防患未然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吃线索”“泄情报”等“灯下黑”的必然要求。本条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在线索管理中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统一规范的接收登记,对问题-108-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有利于问题线索“大起底”,做到“应报尽报”,有利于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统筹管理、有效管控,避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同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对问题线索进行准确高效的甄选分流,提升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水平。对比实践中不同做法,有的是程序性分办,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监督执纪部门的联系范围和职责权限提出分流方案,报批后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监督执纪部门,由监督执纪部门按照4类处置方式研判处置;有的是实质性分办,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既提出分流方案,又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批后由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实现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还需要承办部门将问题线索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承办部门接收问题线索之后,应安排专人管理、编号登记、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这样不仅有利于承办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而且确保报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线索底数清、情况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对线索流转各环节都要签字留痕、登记备查,以实现线索处置过程环环相扣、交接顺畅、责任明晰。-109-(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二十四条【问题线索专题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第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110-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派出机关备案。【注】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专题会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案件线索处置阶段的具体运用。通过定期召开专题-111-会议,对一定范围内的问题线索集体研究、逐项审查,排查出具有可查性的“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对一些疑难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防止问题线索被长期搁置,从而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确把握一个地区或部门的政治生态,提高问题线索处置及综合运用成效,也有助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有效化解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规则》要求,切实开好分析研判专题会议,做到件件有着落。从实践做法看,专题会议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持,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点问题,提出处置要求,或者进行线索集体排查,提出处置意见。专题会议的具体形式、参加人员、部门范围、时间安排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确定。(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二十五条【问第十七条承办【注】做好问题线索处置的归档,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审查调查流程追溯、违纪违法证据收集和-112-题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和汇总核对、报告】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运用、责任追究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问题线索处置档案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来源,问题线索处置档案齐全完整,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严格把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问题线索管理职责。一方面,监督问题线索承办部门的处置工作情况,对不符合线索处置要求和程序的做法予以提醒纠正;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掌握本机关问题线索处置的整体情况,通过对某个阶段、某个领域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整体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13-第五章谈话函询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一、《党章》总纲第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114-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115-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116-(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注】本条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是谈话函询的责任主体,这一方面体现了加强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是突出党委在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监督方面的主体责任。作为问题线索的4类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本质上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能够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117-则性、战斗性,对于落实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二十七条【谈话函询报批程序】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第十八条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一、《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注】严格谈话函询报批程序,目的是强化自我监督,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需要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其中,采取谈话方式的,需要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并按程序报批。要求拟订谈话方案并报批,主要是为了强化对谈话过程的把关和监管,明确工作责任,减少随意性,确保谈话效果。谈话方案一般包括谈话核实的问题线索,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及记录人,谈话的时间、地点、配合单位-118-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和人员、注意事项等。要求拟订谈话工作预案,主要目的是针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提前制定相应处置对策,以便有效应对、妥善处置,防范不良后果的发生。工作预案一般包括安全、医疗、保密等突发情况的预案。本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按程序报批,其中,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该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明确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119-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二十八条【谈话主体、场所和有关要求】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第十九条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第七十二条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监察机关谈话应当形成谈话笔录或者记录。谈话结束后,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120-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被谈话人应当在书面说明每页签名,修改的地方也应当签名。委托谈话的,受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委托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谈话。谈话结束后及时形成谈话情况材料报送监察机关,必要时附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三、《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注】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这是监督执纪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安全是监督执纪工作底线的意识,谈话前全面了解谈话对象情况,综合评估安全风险,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具有证据效力,可-121-以促使被谈话人如实向组织讲明情况。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对于委托谈话的,受委托党组织可以制作工作记录。(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二十九条【函询程序】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第二十条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一、《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122-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函询应当以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123-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被函询人已经退休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核实。【注】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比,《规则》关于函询书的抄送范围增加了“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反映人收到函询书后,应当本着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义务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写出说明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主动检讨、悔错改错。如果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被反映对象是党组织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该党组织的相关人员作为被谈话人或被函询人,具体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其他需要谈话-124-或函询的人员。谈话函询要求按照《规则》相关规定执行。(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十条【谈话函询后处理方式程序】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节选)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125-(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126-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第一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的时限及报批程序,二是四类情形的处理方式。其中,前三项是针对被反映人的。第二款对谈话函询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作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实践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抽查核实有利于提高谈话函询质量,防止一函了之,对监督对象是一种有效监督和约束。实践中,应在履行审批手续-127-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后,对存在疑点的开展抽查核实。第三款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目的是为了留档备查,全面掌握干部的廉政情况。(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十一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注】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员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作出明确规定。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128-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提高的目的。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重要监督方式,与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要求内在契合、目标一致。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是强化组织监督、加强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重要载体,是对谈话函询成果的深化运用,也是对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内容的丰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此次制定《规则》,对这项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本条规定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不但包括党组织经谈话函询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而且包括党组织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予以采信了结的党员干部,达到了被谈话函询干部的全覆盖,并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一方面,对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要讲清楚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这样规定,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是一种再提醒,体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要求。在参会同志范围内对有关问题线索作出澄清,也有利于帮助本人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129-积极性,体现了对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的负责,还能够发挥参会同志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使参会同志可以对被谈话函询人所作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这既是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的一种再教育,也是对其他参会同志的一种警醒,体现了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方针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为体现领导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作说明,其他党员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本条规定“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目的是涵盖一定时间段内的谈话函询问题。一般而言,如果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在年底召开的,则就本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如果在次年年初召开的,则就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30-第六章初步核实第三十二条【总体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五章初步核实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注】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种类繁多,千差万别。由于检举、控告人对反映问题线索了解的程度不一,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在受理检举、控告后,需要进行一定的了解和核实,以搞-131-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再确定是否立案。本条首先明确了初步核实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是为了加强党委(党组)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体现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责任。初步核实的范围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的基本条件是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判断可查性的参考依据,首先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性质、程度较为严重,其次是反映问题的内容、情节较为具体,涉及人员具体,有明确指向,直接关联被反映人,了解核查具有可操作性,具备收集相关证据的条件和手段等。本条还规定了初步核实的基本要求,即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为立案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部分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查实查否都要实事求是,不能有先入之见、预设结论,结论判断必须从扎实的核查工作和真实有效的证据中得出。检举、控告人提供的材料,有的是了解全部情况,有的是只了解部分情况,有的是传闻所得,也有的是虚假不真实。这就导致反映问题线索有的非常具体,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则似是而非甚-132-至违反常理。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分析材料,充分研判,去伪存真。初步核实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收集言词证据,向知情人或参与人了解情况,但应当严控范围,一般不与被反映人接触。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初步核实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十三条【准备和报批】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第二十二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七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确定初步核实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核实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成立核查组。在初步核实中应当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133-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注】初步核实是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是执纪权力的具体运用,涉及范围较大,使用措施较多,应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慎重稳妥实施。如果出现纰漏或失误,不仅会给后续的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而且还会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初步核实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审批把关。要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措施手段,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要成立核查组,选配好人员,由本级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骨干成员应较有经验。核查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不得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本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其中,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134-(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十四条【初步核实措施】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出具、送达法律-135-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文书。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开展问责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监察措施。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136-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注】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137-采取上述措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如果是初步核实方案已明确的措施,可以按照批准的初步核实方案实行;如果在初步核实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必须再履行报批手续。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采取,初步核实阶段不得采取,体现了赋予措施权限必须做到严格审慎的要求。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有权进行暂扣的,限于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十五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的报告、处置及审批】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在初步核实中发现或者受理被核查人新的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的,应当经审批纳入原初核方案开展核查。第一百七十九条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138-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人员签名。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按照批准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39-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140-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注】初步核实工作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是直-141-接责任主体,初步核实结束后,由核查组撰写情况报告,并签名备查,体现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有利于强化核查组的工作责任,也有利于发挥核查组主观能动性,调动核查组全体人员工作积极性。核查组全体人员应当签名备查。承办部门一般是审查调查部门或者监督检查部门。核查组在承办部门直接领导下工作,承办部门要在核查组形成的情况报告基础上,进一步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过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置建议,形成情况报告按程序报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区分情况提出处置建议:(1)经过初步核实,发现被核查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立案。(2)问题不属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了结。(3)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但需要对本人谈话提醒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4)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142-后予以暂存待查。(5)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一定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虽有违纪问题嫌疑但难以核实认定的,可以视情况提出诫勉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等建议,按照规定报批后,通过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程序办理。本条规定,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1994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考虑到监督执纪情况千差万别,《规则》不再对初步核实的时限作出规定,目的是让纪检监察机关把初步核实工作做扎实,判明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提高初步核实质量,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保证立案后的快查快结。但也不能理解-143-为没有时限、无限期拖延,承办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初步核实任务。(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七章审查调查第三十六条【总体要求】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第六章立案审查一、《党章》总纲第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44-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的领导,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体现。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监督执-145-纪的措施、手段集中运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办案安全、履职风险也集中反映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有重要的影响。作出本条规定,就是为了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党组)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的制度,加强党委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党委(党组)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的领导,不仅有利于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领导把关,也有利于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排除阻力,做到坚定不移、精准有序。同时,也是与《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第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遇到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始终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这里的“反腐败协调机构”主要指的是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反腐败协调小组承担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机制制度,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难题等职责。党委要旗帜鲜明领导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党委(党组)书记要及时研究解-146-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重视和推动反腐败协调机构机制建设,使反腐败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十七条【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条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第一百八十一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147-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务犯罪案件,需要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应当一并办理立案手续。需要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的,经审批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立案手续。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对该单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对单位立案或者以事立案后,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148-第一百八十三条上级监察机关需要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向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其办理立案手续。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149-(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所称“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150-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1.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2.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第十八条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151-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第二十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五、《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注】实践中,也有不经过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程序并非必经程序。比如,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立案所需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主要-152-是指初步查明的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之所以规定“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主要是考虑实际工作中,初步核实阶段因为要确保安全、保密,有些措施不能使用。比如,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宜接触、取证,有些能够直接证明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书证、物证不能直接获取,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很多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只有当事人了解知情,往往不能在初步核实阶段对当事人进行直接核实。因此,在初步核实阶段获取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大部分只能是相对清晰的事实,而不是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达到认定条件的事实。规定报请立案的条件,也体现了审查调查工作的严肃性,有助于提高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执纪执法的随意性,避免错案,为后续审查调查和处置奠定基础。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掌握事实和证据,必须是事实和证据同时具备,但可以不是全部事实或全部证据,掌握部分事实和部分证据即可立案,但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应该是对应的,即掌握的证据是证明该事实的材料,与该事实具有内在联系,不存在矛盾和疑问。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反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153-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三十八条【立案报批程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154-予以立案审查调查。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三、《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注】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立案报批的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决定立案,必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并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再履行报批程序。本款明确“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是对《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作出的强调。立案报批程序体现的是对立案权的监督和规范,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第二款规定的是立案后通知有关单位人员的情形和-155-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要求。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这既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知情权的程序,也是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对其形成震慑和压力、促使其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的基础。宣布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的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既是让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知晓情况,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组织和党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对于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监委立案调查手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和监委立案调查手续;认为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尚不确定其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可以先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根据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监委立案调查手续。(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56-第三十九条【审查调查权限划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一百八十六条案件立案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确定调查方案。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157-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所称“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条例》所称“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158-关。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四、《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注】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立案后不可以随意开展审查调查,必须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审查调查方案就是实施依据和行动纲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针对的是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的立案审查调查,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审查调查方案进行集体研究后批准。监督-159-执纪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明确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目的就是要强化责任担当,将党和人民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履行好。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范围较广、涉案人员较多,采取的调查措施比较严厉,如查封、留置等措施,可能涉及有关人员财产和人身权利,因此要严格把关、谨慎用权。审查调查方案一般包括审查调查对象及重要涉案人员情况,立案依据,初步查明的问题和需要审查调查的主要问题,审查调查方式、步骤,拟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重点措施如留置的实施安排,工作要求和纪律等。第二、三、四款分别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的权限和职责。一方面是要求各相关负责人切实承担起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权限,防止滥用权力、越权执纪执法。这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成立审查调查组,明确组长和调查组成员及组内分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调查组一般-160-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外查组等,各司其职、分兵推进审查调查工作,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审查调查组可以借调纪检监察系统或者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干部参加,但要由本机关干部牵头负责,与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讯问应由本机关干部作为主谈人。审查调查组制定谈话方案、外查方案,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并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是对审查调查工作方案的细化和具体化。审查调查组组长负责按照批准的审查调查方案(包括谈话方案、外查方案),组织审查调查组成员具体实施,不得擅自更改方案确定的内容,如审查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工作方式、调查措施使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调查是一个过程,立案之初制定的方案无法包罗和穷尽整个审查调查工作事项,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还会出现大量的新情况,需要随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这就要求审查调查组及时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也体现了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的要求,有利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等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全面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全案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同时,还要求对相关重要事项及时请示,一般要形成书面请示,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正确认识这些规-161-定要求,习惯在受监督、受制约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确保履职行为符合程序要求,确保经立案审查调查后取得的证据材料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经得起检验,而且在程序手续上也经得起检验。同时,纪检监察干部更应当认识到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程序,不仅是正当履职的要求,更是对自身工作的保护性措施。只有自觉遵守程序,才能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合规性,保障自身工作的合理性,才能确保自己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条【措施使用及监督管理】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162-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所称“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163-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164-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三、《监察法实施条例》-165-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出具、送达法律文书。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开展问责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监察措施。第五十六条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四、《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166-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167-(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168-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169-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注】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审查调查措施,其中部分措施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纪检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暂扣、封存等。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并交有关机关执行。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一方-170-面,实现了调查措施法治化,如用留置取代“两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各项措施不被滥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这些措施有严格的权限、条件、手续和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如问题性质、对象身份等分别使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以监委名义进行。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其他调查措施可以在初核阶段使用。第二款规定的是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并建立措施使用台账,一般应于每季度末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对于留置、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重要措施应当附详细办理情况。第三款规定的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查看审批文书及其他书面材料、驻点值班、实地检查和核查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对采取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遵守期限规定,是否超范围采取措施,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录入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移交、保管和处置,搜查实施过程是否规范,对相关人员是否存在逼供、-171-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重要措施的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一条【留置措施通知、社会公布】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二、《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172-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注】留置是重要的调查措施,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规范化、法治化。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首先是为了保证其知情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体现。因此,一般应当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本条所称的“有碍调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如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可依规依法暂不通知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的情形消除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还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173-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此,在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对象被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消息。(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二条【开展审查调查相关工作要求】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二、《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174-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注】审查调查工作包括外查、采取审查调查措施、谈话等多个方面。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直接关系到被审查调查人的信息、财产等权利,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受到严格监督制约。因此,本条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等程序上的要求。规定两人以上进行,一是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二是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三是有利于防止出现被审查调查人诬告审查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审查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地配合。同时还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审查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现场出示,以证明审查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合法授权。借调人员参与工作的,一般应持统一制发的临时工作证件进行。执行讯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应当以本机关干部为主。审查调查人员要在遵从纪律、遵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框架下,努力提高自己的取证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案件效果。(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175-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三条【宣布立案决定和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益】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第三十条第一、三款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八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176-度、配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注】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宣布立案决定后,一般应当进行首场谈话。谈话时要充分表明党组织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显示党纪国法严肃性、权威性,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纪律要求,同时又要把党的政策讲清楚,指明出路,体现党组织的教育挽救,促使被审查调查人认清形势,打消侥幸、对抗等错误心理,端正态度,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审查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立案审查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177-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进行。考虑到案件性质、被审查调查人职务职级等因素,《规则》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第二款规定的是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利保障。被审查调查人陈述既是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审查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还应当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对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被审查调查人政治上的教育、生活上的保障、谈话中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是一体的,充分体现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特点。通过对其起居、饮食、医疗等方面的照顾,让其感受组织温暖和真情,促使其态度心理转变,从抵触变为配合,最终主动认错悔错,从而使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较好的综合效果。审查调查工作中要坚决防止急于求成、情绪急躁、生硬冷漠、强行讯问突破案件的做法,更要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通过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取得的被审查调查人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凭此作为定案依据,极易造-178-成错案,且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审查调查人容易翻供,给审查调查工作和定罪量刑工作造成被动。(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四条【思想政治工作】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三十条第二款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注】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审查调查工作首先是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纪律审查的本质,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纪律审查的对象都是党员,监察调查的对象也多具有党员身份。在审查调查期间、未作出处分之前,被审查调查人是犯错误的同志,仍是党员,要以同志相称。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始终,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从灵魂深处教育、唤醒被审查调查人,促其真心实意地反省自身错误,真正知错认错悔错,这样才能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而不是简单地查清问题,把干部处理了。在审查调查中,通过安排被审查调查人重温入党誓词和入党志愿书,通过让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觉悟,通过让其回顾自己偏离正确人生轨道的错误历程,对自己跌入严重违纪违法深渊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刻剖析,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端正-179-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反思材料。态度,促使其反省、认识错误,及早如实地向组织交代问题。审查调查组在已经查清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调查人同意组织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后,还应当要求被审查调查人亲笔写出忏悔书。忏悔书的内容包括主要违纪违法问题,主观原因剖析,对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改正措施,警示、教训和建议等。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写出忏悔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综合效果。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运用政策、把握政策的能力。(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五条【外查工作要求】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六条案件立案后,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确定调查方案。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调查-180-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注】本条主要是提出了“四个不得”的要求。外查工作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面,出现问题的风险较高,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审查调查人员讲政治、顾大局,严格执行外查方案,强化规矩意识,按程序开展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杜绝个人专断、以案谋私。外查方案是审查调查方案的一部分,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是对外查工作的总设计、总安排,是进行外查工作的基本遵循。监督执纪人员在外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审查调查范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现重要问题超出审查调查范围的,应当及时请示汇报,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案件审查调查还必须强调外查纪律,外查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更不能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也不能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审查调查人员要严格把握外查工作要求。一方面,要执行外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稳扎稳打、按部就班;-181-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注意案件的复杂性,看到审查调查方案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外查方案中确实没有预见或者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确保所发现的情况得到及时处置。处理好这两方面辩证关系的关键,就是要求在外查工作中加强请示报告,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既要加强对结果的管理,也要加强对过程的管理,确保外查工作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审查调查人员要注意将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放在大局中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研判,这样才能确保办案工作不出差错,提高质量和效果。(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六条【取证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节证据第五十九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182-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依法如实提供证据。对于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泄露相关信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本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六十条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第六十一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认定证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183-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定案证据真实、合法;(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四)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六十四条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第六十五条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184-前款所称暴力的方法,是指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威胁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六十六条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认定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监察机关接到对下级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185-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监察机关。第六十七条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用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采信的证据材料,可-186-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187-(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188-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证据的种类分别指: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189-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第二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190-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第三十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第三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191-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第三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取证还要注意做到:1.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2.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附式13)。4.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192-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四、《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注】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审查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要通过调查取证不断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性质。因此,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全面,主要是指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仅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证据,而且还应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没有违纪或者不构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证据。不仅要收集量纪量刑证据,还要-193-收集证明调查行为合规合法的证据。客观,主要是指在收集证据时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收集、如实反映,既不能用主观猜测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偏听偏信、任意取舍,甚至虚构或伪造证据。调查取证工作既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能够“站得住脚”,更直接影响着对被审查调查人的下一步处理,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慎之又慎。审查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案件审理部门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不全面,轻则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及国家赔偿,甚至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仅审查调查部门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第二款规定的是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调查中应当尽-194-量收集原物原件,在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拍照录像、收集复印件。查封、扣押(暂扣、封存)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印件,但原件也要采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调取书证过程中,一般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调取证据清单等手续材料并入卷;对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或者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记明。“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体现了收集言词证据的基本要求。已经调取的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不能由参与调查取证的人员保管,既是为了固定证据,也是为了防止调查取证人员私存、私放或者以案谋私。第三款规定的是严禁以违规违纪违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以及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审查调查权是审查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也是铁的纪律。《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从客观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都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取得的被审-195-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口供,是对方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可能性非常大,凭此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从保护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被审查调查人虽然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是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由相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结论后才能追究,在审查调查期间仍然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涉案人员也是同样的道理。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内在要求。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不但违反办案纪律,而且有可能以案谋私,甚至有可能违法犯罪,因此,必须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七条【涉案财物查扣和保管】查封、扣押(暂扣、第三十三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节查询、冻结第一百零四条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196-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等财产。第一百零五条查询、冻结财产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或者《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等单位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严格保密。查询财产应当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填写查询账号、查询内容等信息。没有具体账号的,应当填写足以确定账户或者权利人的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企业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冻结财产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填写冻结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起止时间等信息。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上明确写明“只收不付”。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冻结财产,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第一百零八条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按原-197-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程序报批,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一百零九条已被冻结的财产可以轮候冻结,不得重复冻结。轮候冻结的,监察机关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予以通知。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冻结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冻结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冻结的顺位相同。第一百一十条冻结财产应当通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其在《冻结财产告知书》上签名。冻结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对于被冻结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调查正常进行的,经审批可以在案件办结前由相关机构依法出售或者变现。对于被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即将到期的,经审批可以在案件办结前由相关机构依法出售或者变现。出售上述财产的,应当出具《许可出售冻结财产通知书》。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存入监察机关指-198-定的专用账户保管,并将存款凭证送监察机关登记。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具《出售冻结财产通知书》,并要求其签名。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于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将《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解除情况应当告知被冻结财产的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十节查封、扣押第一百二十五条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对于被调查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和文件,依法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被调查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随案移交或者退还。第一百二十六条查封、扣押时,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依法强制查封、扣押。-199-调查人员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持有人进行清点核对,开列《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记明。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第一百二十七条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依法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调查人员应当在查封清单上记明相关财物的所在地址和特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被扣押的情况,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记明。查封、扣押前款规定财物的,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财物交给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调查人员应当告知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物进行转移、变卖、毁损、抵押、赠予等处理。调查人员应当将《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200-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相关情况应当在查封清单上记明。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监察机关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第一百二十八条查封、扣押下列物品,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一)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不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查封、扣押的贵重物品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二)查封、扣押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记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三)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以及有消费期限的卡、券,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审批委托有关机构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存入专用账户-201-保管,待调查终结后一并处理。(四)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制作清单。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应当密封保存。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五)对被调查人使用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涉及违法的,可以在结案后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变卖,退还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及孳息;涉及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六)查封、扣押危险品、违禁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封存保管。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第一百三十条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按规定将涉案财物详细信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录入并上传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涉案款项,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十五日以内存入监察机关指定的专用账户。对于涉案物品,应当在采取措施-202-后三十日以内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专用账户或者移交保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将保管情况录入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临时调用,并应当确保完好。调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调用和归还时,调查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查验。保管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全程录像并上传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于被扣押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即将到期的汇票、本票、支票,依法需要出售或者变现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出售冻结财产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三条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解除查封、扣-203-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原持有人或者近亲属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接收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204-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第三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四、《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205-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注】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需要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的涉案财物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二是这些涉案财物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纪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三是需具有必要性,主-206-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物,不采取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必须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并应当当场签字,见证人应当选取与案件无关的人来担任。以上人员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审查调查人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审查调查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二是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在登记表上写明查封、扣押(暂扣、封存)财物和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填写。三是纪检监察机关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范围,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得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四是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鉴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用以解决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扣押(暂扣)的财物指定专门人员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既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的要求,又体现-207-了对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财产权利的保护。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既是为了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也是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四十八条【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录音录像】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一条监察机关及其监督检查、调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208-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期核查。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注】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是重要的审查调查措施,也是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在开展审查调查谈话,以及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过程中,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确保证据形式合法、手续完备,而且取证过程中还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些要求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对取证工作的严格规范,也是管控风险点,对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力监督约束,更是对被审查调查人权益的保护,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这里的谈话主要是指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调查谈话,如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进行的谈话,不是针对所有案件的谈话;这里的谈话包括讯问,也包括重要的询问,应当按规-209-定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搜查与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往往是同时并用的调查措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获被审查调查人的相关物品或资料,为案件的审查调查认定获取重要的证据支撑。搜查的范围,既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及其相关处所,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有关人员或重要证据、赃款赃物的处所。对于搜查中发现的重要涉案物品、重要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确保证据得到及时固定。《规则》明确要求“全过程”录音录像,既是从严要求的体现,也是规范执纪的体现。需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不局限于列明的措施,还包括其他重要取证工作,如与重要涉案人员的谈话、询问等。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是重要的证据资料,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定期核查,也是对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10-第四十九条【谈话场所及相关要求】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注】本条针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风险规定了“三个不得”的要求。本条规定与《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要取证工作”相呼应,明确了与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的谈话等重要取证工作也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里的“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主要是指重要涉案人员、证人等。“重要的谈话、询问”,主要是指对于证实被审查调查人存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谈话、询问等。除了全面的谈话、询问外,专门对某一重要事实、情节进行核实的谈话或询问,也需要有录音录像加以固定。例如,共同受贿中,被审查调查人是否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好处是能否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构成共同受贿的关键,就这一问题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就是“重要的询问”。本条规定的“三个不得”要求,是为了防止谈话等脱离于组织监督控制范围,出现安全风险,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审查调查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取证的问题。这里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局限于留置场所,也适用于非留置的谈话场所。(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211-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五十条【全过程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第三十六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一条监察机关及其监督检查、调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注】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是内部自我监督的体现,目的就是强化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分管领导”一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分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的领导,分管领导不仅要对录音录像进行检查,也要对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212-纠正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料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予以纠正。第二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承担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通过调取录音录像资料,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审批手续、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材料等方式进行监督。通过这些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管控风险点,防止出现将被审查调查人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中止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打骂、非法取证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五十一条【事实材料和审查调查报告】查明涉嫌违纪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七条调查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给被调查人核对,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对被调查人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213-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明情况。对被调查人提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成立的予以采纳。调查组对于立案调查的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查明其涉嫌犯罪问题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立案和移送审理一并报批的案件,应当在报批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第一百八十八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列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调查依据、调查过程,涉嫌的主要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置建议及法律依据,并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214-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215-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注】“专题报告”是审查调查报告之外的单独报告,一般是指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面较广,反映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地区、部门共性问题或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问题,在进行深入分析或者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总结和提出意见建议,形成的专题报告。(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16-第五十二条【移送审理和归档】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起草《起诉建议书》。《起诉建议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认罪认罚情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对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财物等内容。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立功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被检举揭发的问-217-卷成、事毕归档。题已被立案、查破,被检举揭发人已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第一百九十条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审批将调查报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等材料,连同全部证据和文书手续移送审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二)立案依据;(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四)全部证据材料;-218-(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立案依据”包括:1.检举材料;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4.立案呈批报告;5.《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注】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将审查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是审查调查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移送的主体是审查调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部门或者审查调-219-查组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形成《起诉建议书》,《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将被审查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与审查调查报告一并移送。涉案财物报告中应当对每一笔涉案财物与认定的违纪、违法、涉罪事实一一对应,同时附表列明具体的财物名称、数量、单位、特征、折合金额、现有状态(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理意见等情况。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将审查调查中形成的材料按违纪违法问题卷和职务犯罪调查卷分类组卷。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审查调查部门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非法证据被排除,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220-充分。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归档,不但有助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和标准,也能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效率;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不仅方便以后查找利用,更是重要的历史凭证。(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八章审理第五十三条【审理工作总体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第七章审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一、《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注】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事实清楚,是对审理工作最-221-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基本的要求。事实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定案的基础。证据确凿,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调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定性准确,主要是指依规依纪依法准确认定违纪违法问题性质,这是正确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审查调查人员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处理恰当,主要是指根据违纪违法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给予违纪违法人员恰当的处理。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主要是指按法定程序审查调查案件。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24字基本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标准,是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党纪国法的重要保证。本款还对案件审理的范围作出规定,即“涉嫌违纪或-222-者违法、犯罪案件”,也就是说,案件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还包括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外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二款规定的是案件审理工作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运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充分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有利于案件办理更加扎实、公正、可靠,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在案件审理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是要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审理部门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三是要坚持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下级党组织或纪委监委对上级党组织或纪委监委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根据规定向上级反映或请求重新审查调查,但在上级组织改变处理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223-此外,本条规定的“纪律处理”是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本条规定的“处分”包括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五十四条【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以及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处理职责】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第三十九条第一、三款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三款案件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以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督制约职能,对案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审理,依法提出审理意见。坚持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注】审理工作既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继续,也是对审查调查工作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224-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审核处理。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分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条件下,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审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也要审理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报请审议。根据党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规则》明确规定了案件审理部门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处理,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持正确的处分或结论,纠正错误的处分或结论,避免错案发生,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25-第五十五条【基本程序、审理工作时限】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第四十条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还应当审核相关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职务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审批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要求调查部门补充完善材料。第一百九十二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案件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以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督制约职能,对案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审理,依法提出审理意见。坚持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226-(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理。第一百九十三条审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与被调查人谈话时,案件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与被调查人谈话:(一)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拟移送起诉的;(二)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三)被调查人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四)被调查人要求向案件审理人员当面陈述的;(五)其他有必要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经审理认为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经审批将案件退回承办部门重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审批可以退回补充调查:-227-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遗漏违法犯罪事实的;(三)其他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案件审理部门将案件退回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写明调查事项、理由、调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结束后,应当经审批将补证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书面说明。重新调查终结后,应当重新形成调查报告,依法移送审理。重新调查完毕移送审理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补充调查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一百九十七条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事实、被调查人态度和认识、涉案财物处置、承办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内容,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起诉意见书》应当忠实于事实真象,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228-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涉案财物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第一百九十八条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可以经审理后按程序直接进行处置,也可以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第一百九十九条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理,提请监察机关集体审议。上级监察机关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的,被指定管辖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后,将案件报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上级监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审理。上级监察机关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办理后,将案件送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应当进行审理,审理意见与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双-229-(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方应当进行沟通;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经协商,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在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审理阶段可以提前阅卷,沟通了解情况。对于前款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经集体审议后将处理意见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的,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可以经集体审议后依法处置。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三、《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党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纪委全体会议,下同)审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于15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批准;党委应当及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分歧较大且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酝酿。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230-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党纪处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负责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其中给予其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日内报请同级党委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须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在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于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沟通;上级纪委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馈处理意见的限制。【注】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审理工作程序要求。第(一)项是关于案件移送审理后受理的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案件移送审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其中,对移送的涉嫌职-231-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审查调查部门是否将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单独立卷,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是否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起草正式受理请示,报批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第(二)项规定的是审理提前介入。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借助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把问题尽快分析透、研究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审理,还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符合条件需要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相关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提前沟通。商请审理提前介入的请示和文书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的领导同志审批。提前介入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审理意见,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问题、倾向予以认定但需补充完善证据的问题、需待补证后进一步研-232-究认定的问题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审查调查部门反馈。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补证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审理提前介入不是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审理部门参与审查调查部门办案。经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仍要正式移送审理。第(三)项规定的是审理组及其工作要求。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呈报审批或移送审理的案件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审理组承办人应当按照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认真开展审理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提出对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第(四)项规定的是集体审议和审理谈话。集体审议是审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是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手段。集体审议不仅能加强监督,发挥集体力量和智慧,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案件处理,也可以防止因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性和能力水平局限性造成的失误,还有利于抵制各种说情干扰影-233-响,正确适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体审议中,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不能简单否定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及时上报,研究确定审理意见,或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派员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纪法教育,并做好谈话笔录。审理谈话是深入开展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观审核案件,有利于加强对审查调查组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有关问题,也有利于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申辩的权利,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五)项规定的是审理阶段退回重新审查调查和补充审查调查。由于各种原因,审查调查中有时会发生取证不足或证据难以证明主要事实等情况,这就需要进行重新审查调查或补充审查调查。重新审查调查,适用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案件审理部门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补充审查调查,适用于个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案件审理部门报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将案件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及时补证。第(六)项规定的是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234-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的文书。审理报告应当列明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案财物情况、被审查调查人态度和认识、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对于存在涉嫌犯罪问题的案件审理报告,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部分一般应按照违犯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职务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问题三部分归类表述。对涉嫌犯罪问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审理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审理报告应体现纪法贯通、执纪审理与执法审理的融合。审理报告一方面要突出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用证据和事实展示违纪动机、手段、情节等,准确运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加强对违纪事实、证据和党纪条规适用及处理方式的审核。另一方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单独表述经审理认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的附件。《起诉意见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235-况、调查简况,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涉案财物的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起诉意见书》应以监委名义出具。第二款规定的是处分意见报同级党委审议前与上级纪委监委的沟通程序。本款是落实党章关于立案审查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的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体现的是上级监督,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目的在于使上级纪委监委及时了解掌握重点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整体状况,把握联系地区政治生态情况,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有利于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的监督,促进下级党组织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审理时限。审理工作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审核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严格遵守时限规定。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236-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审理过程中,退回重新审查调查和补充审查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五十六条【审议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征求意见以及下达处分决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237-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委(党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二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第二百零三条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依法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程序。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处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238-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前款规定中的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归口领导、管理单位,或者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注】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受处分人员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239-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及时报告。(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五十七条【移送审查起诉】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条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一、《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注】本条分三款。第一款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协调办理部门,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是纪检监察机-240-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决定移送司法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移送函,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调查部门负责移送被审查调查人、全部案卷材料、涉案款物等。案件移送前,应当按程序报批后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终止被审查调查人的人大代表资格。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规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而不必履行解除审批手续,既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效率,又避免了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占用监察机关的法定留置期间,或者占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的问题,更有利于有效衔接司法。这里的“先行拘留”,是一种法定的临时性、过渡性强制措施,目-241-的是将犯罪嫌疑人从监察调查程序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第二款规定的是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对审查调查部门的要求。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根据宪法规定,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司法。这些规定体现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要求。第三款规定的是案件审理工作完成后对其他问题线索的处置要求。这里所说的其他问题线索,主要是指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其他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机关相关部门经呈报批准后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42-第五十八条【涉案财物处理】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第四十三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第二百零八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价值不明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委托进行价格认定。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先行作出真伪鉴定或者出具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的,应当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或者技术、质量检测。对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对经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243-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第二百零九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决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单位予以协助。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自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因被调查人的原因逾期执行的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将不认定为犯罪所得的相关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二、《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本条注解】“没收”,主要是指将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上缴国库。“追缴”,主要是指将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主要是指责令被审查调查-244-人将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第五十九条【申诉办理工作程序】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第四十四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一、《党章》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245-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三、《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复审、复核机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审批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决定应当送达申请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坚持复审复核与调查审理分离,原案调查、审理人员-246-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不得参与复审复核。四、《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注】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如果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政务处分,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47-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六十条【自我监督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第一、三款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纪检机关应当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第五十条第一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248-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三、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部分新闻稿)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忠诚于党、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善于斗争,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要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线砥砺品格操守,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筑牢坚强屏障。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要完善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坚决防治“灯下黑”。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四、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2023年工作第八部分锻造堪当新时代新征程重任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节选)-249-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打造对党绝对忠诚的纪检监察铁军。强化能力建设,打造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强化廉洁建设,打造自身正自身硬的纪检监察铁军。【注】本条规定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管理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统领“监督管理”一章设定的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制度,明确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本款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自我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监督,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如果自我监督跟不上,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损害党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成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250-十九大以来,不断加强内部制约,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纪检监察干部仍然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围猎”的重点对象,面临各种腐蚀的风险。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制定《规则》,就是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进一步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把自我监督做实做到位。二是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习惯在受制约和监督的环境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首先,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首先是党内监督,来自党委(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其次,社会监督是重要的外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国共-251-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既是对被审查对象的严肃处理,也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再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方面,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只有自律与他律结合,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才能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第二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自身首先要过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各级-252-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在抓自身建设上、在抓干部管理监督的问题上,纪检监察机关也有主体责任,同样要落实“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牢固树立“抓好主体责任是本职,不善于抓主体责任是不称职,抓不好主体责任是失职,不抓主体责任是严重渎职”的观念,严格教育管理队伍,真正把自身建设主体责任的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真正把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队伍建设都有主体责任,要管好自己、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紧迫感,把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既要在监督执纪工作的各环节严格审批、加强监督检查,又要在队伍建设上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决不护短遮丑,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253-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六十一条【干部准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监察人员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注】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权威地位和重要职责,这既是信任,也是考验。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首先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职责。党中央始终要求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纯洁、坚决防止“灯下黑”,人民群众对深入推进党风廉-254-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满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责任。严格干部准入制度是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切实履行好职责使命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所处的特殊位置和承担的重要职责,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是政治上合格、政治上过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把“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政治强、站位高,谋大局、抓具体,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如果政治上不合格、有问题的干部加入这支队伍,就会贻误党的事业,损害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准入上把关,首先要从政治条件上把关,就是严把政治安全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是纪检监察队伍选人用人的“守门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严格把好关口。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把入口关,把各-255-个层次优秀干部选拔到纪检监察机关来、用到关键岗位上。干部监督机构要以高度负责和敢于担当的精神,严把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对政治上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硬伤的坚决排除、群众反映强烈的从严把关,坚决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净化纪检监察队伍政治生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对纪检干部队伍人员素质提出明确要求:纪律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的原则,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做遵守党规党法的模范;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要廉洁奉公,刚直不阿,严守机密,绝不容许徇私舞弊,包庇坏人;等等。《规则》在已有规定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承载的使命和职责,突出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按照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履职条件选人用人。这个标准就是政治标准、政治条件。只有把好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才能为纪检监察队伍不断注入源头清水。这是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的现实需要。(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256-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六十二条【自身建设】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队伍。【注】重视和加强党支部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明确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包括“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临时党支部书-257-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规则》贯彻党章要求,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法规相衔接,对审查调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作了明确规定。审查调查组在监督执纪一线开展工作,是临时的专项机构,组成人员多,有时来自不同单位,任务繁重,接触社会面广,直接行使各项审查调查权力,采取各种审查调查措施,安全责任、权力风险集中,必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成立临时党支部是一种有效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把政治建设和政治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中。需要强调的是,临时党支部既要扎实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又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审查调查组成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还要注意及时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纠正,严管与厚爱结合,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58-第六十三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第四十九条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第二百六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监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三、《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259-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员干部必须具有优良的作风。我们党一向重视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强调干部作风在党风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将我们党的优良作风科学地概括为“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邓小平同志把执政党的党风提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特别强调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一定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永恒课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更为重要和迫切。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战略高度,把作风建设作为衡量人心向-260-背的晴雨表,深刻分析党的作风状况,系统阐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解决作风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咬住作风问题不放,集中发力、紧盯节点,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推动党风持续向善向好,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转作风、改作风的思想基础还不牢固,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文山会海、花拳绣腿的形式主义,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精神懈怠、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生活奢华、腐化堕落的奢靡之风仍然存在,作风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因此,纠正“四风”不能止步,必须以徙木立信的精神,坚持不懈抓下去。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情况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更要落实党中央要求,抓好自身作风建设。本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了具体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正面要求,既包含党的作风建设普遍要求,又有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特殊要求。另一方面,又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体现为“三个力戒”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实质是主观主义、功利主义,根源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用轰轰烈烈的形式代替了扎扎-261-实实的落实,用光鲜亮丽的外表掩盖了矛盾和问题。官僚主义实质是封建残余思想作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目前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紧盯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同时,也要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抓起,带头查摆、带头整改,克服和纠正监督执纪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二是力戒特权思想。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特权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特权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演变为腐败。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执纪执法者,要带头与特权思想作斗争,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自觉做到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三是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口大气粗、颐指气使”问题,是特权思想的突出表现,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影响监督执纪实际效果,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262-纪检监察干部要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排查和整改自身存在的作风问题,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做到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限等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作风深入、工作扎实,在学懂弄通做实、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要谦虚谨慎、秉公执纪,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六十四条【说情干预、交往备案】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第四十六条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二条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263-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三、《监察法》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注】通过明确规定此项制度,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建立“防火墙”,为过问案件人员划出“红线”,有利于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受请托人泄露纪律审查中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受请托人虽未-264-告并登记备案。接受请托,但未按本款规定向组织报告的,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看到,纪检监察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有自己的亲朋好友等各种社会关系,也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社会联系。但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牢记党和国家、人民的重托,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泄露未公开信息,不接受他人的不当请托,严格修身律己,面对党性考验和风险考验,作出正确选择。(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六十五条【回避制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三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监察法-265-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二百六十四条监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者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监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形成记录。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三、《监察法》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266-行回避制度。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六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267-【注】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规则》只明确了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有关人员的回避要求,但信访、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等人员如果存在可能影响问题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等情形的,也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六十六条【借调人员的选用和管理监督】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第四十八条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注】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建立审查调查人才库,以有利于储备审查调查人才,从源头上对借调干部予以把关。人才库主要有几个方面作用:第一,登记建档。将借调人员录入办案人才库,有利于总体掌握、统筹管理。第二,方便了解查询。对特定人员进行定向查询,以了解情况,方便选调。第三,进行标注管理。对借调人员进行标注,便于掌握包括违规、调离、退休等方面情况,起到重点提醒作用,有利于借调和管理。第四,促进培训管理。通过人才库可以全面掌握人员及培训情况,制订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方案。第五,激励工作。被纳入审查调查人才库是对-268-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借调人员政治和业务的双重肯定,增强借调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审查调查人才库的使用一般应坚持两个原则:第一,从人才库借调优先的原则,即借调办案人员应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调;第二,纳入人才库统一管理的原则,即要求通过人才库之外借调的,在借调后应纳入人才库管理,从而将人才库建设成为借调人员管理的主要平台。《规则》明确抽调人员应当从人才库选用,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监督执纪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年龄、性别、专业、所在单位和行业、一贯表现等因素,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进入审查调查人才库的人员既在政治上可靠,也有较为丰富的监督执纪工作经验和有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经验,能够胜任审查调查工作。审查调查人才库建成后,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严格从人才库里抽调。二是借调人员要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组因任务重、时间紧,从比较了解、政治可靠、工作得力、容易配合等因素考虑,频繁借调熟悉的人员连续参加多个案件的审查调查工作。这样做,时间久了,容易形成“熟人团”和固定的办案圈子,产生潜在风险,弱化相互监督作用,甚至可能出现少数借调干部利用熟人关系滥用职权、以权-269-谋私等问题。因此,审查调查组必须贯彻“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的要求,合理确定借调人选。三是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本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原则,把借调人员纳入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借调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批评纠正。借调结束后,审查调查组要对借调人员写出鉴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其在借调期间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纪律作风、作用贡献作出评价,表现优异的可以在鉴定中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扬,体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借调人员是一种激励,也为所在单位进一步了解使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但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要尊重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意愿,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六十七条【保密要求】监督执纪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270-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监察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箱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注】监督执纪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监督执纪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底线意识,把监督执纪纪律作为铁的纪律,贯穿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保密纪律是监督执纪纪律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如果保密上出现问题,就会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损失。党章第三条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纪检监察干部同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犹如千里长堤,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会溃口决堤,导致严重后果。从查处的纪检监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保密防线还不够坚固牢靠,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有的随意谈论尚未公布的案情,甚至热衷-271-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于将此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觉得案件结果马上就要公布了,说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也无碍大局;有的把涉密材料随手乱放,被人翻过看过复制过也浑然不知,还有的甚至发生严重失密、泄密事件。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狠抓落实。监督执纪人员要树立“保密无小事”的观念,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克服麻痹思想,筑牢严守秘密的思想防线,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坚决防止“无密可保”“有密不保”的错误认识和麻痹思想,始终做到守口如瓶。对明确要求需要传达的秘密事项,要严格控制传达范围;对严禁公开的有关内容,绝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一字半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以及私自留存涉及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规则》贯彻党章规定,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当执行保密制度和相关要求作出细化规定。本条分三款。第一款对执行保密制度作出总体要求和禁止性规范。该款明确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这是对增强遵守保密制度意识、提高保密制度执行力的原则性要求。规定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272-间,是为了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加强保密,降低失密、泄密风险。审查调查工作事项高度敏感、重要,关系案件进展、成效甚至成败,知悉范围和时间应严加控制。在知悉范围上,哪些人能知道案情、哪些人不能知道案情,知道案情的人能知道到什么程度,要求要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范围越小越好,不能随意扩大;在知悉时间上,要根据办案要求进行控制,把握好办理审查调查事项的时机。详细规定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是因为这些行为都是重大泄密隐患。未经批准而私自从事这些行为的,无论是主观上为了开展工作,还是出于个人私心私利,都是不允许的,必须严格禁止。规定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的补充规定,强调的是监督执纪人员严禁在任何场合、向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第二款规定的是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等保密设备载体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既要增强监督执纪人员的保密意识,也离不开保密设备载体的技术保障。该款规定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上述保密设备载体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目-273-的在于把保密工作的物质保障和相关制度保障紧密结合、融为一体。第三款是确保案情及涉案材料传递过程严格保密的规定。审查调查过程中,必然涉及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以及携带案卷材料等工作,要严格保密管理,防范和化解这些环节存在的失密、泄密潜在风险。落实该款规定,实践中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如加密传真等,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等无保密措施途径,更不得通过个人通信工具如手机短信、微信等传递办案材料。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负责,做到卷不离身,使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时应乘坐专门车辆,使用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时一般应两人以上携带案卷材料。要通过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好保密责任,做好人防、技防、物防等基础性工作,引导和督促监督执纪人员形成保密思维、养成保密习惯,将保密要求体现在工作细节当中,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74-第六十八条【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第五十条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八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第二百六十九条监察人员离任三年以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三、《监察法》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注】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加强对离岗离职纪检监察干-275-业。部的保密管理和辞职退休纪检监察干部的从业限制,防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避免利益冲突。本条分两款。第一款主要对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机关涉密人员提出保密要求。纪检监察工作本身是做人的工作,特别是围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所做的工作,必然会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因此,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保密管理,既要严格防止在职在岗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失密、泄密的情况,也要严格防止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失密、泄密的情况。《规则》第六十七条对在岗在职监督执纪人员提出了保密要求,本条第一款主要对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保密要求,从而实现保密管理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一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根据纪检监察工作密-276-级范围相关规定,涉密的“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秘密级事项。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要根据其工作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情况确定其脱密期,脱密期一般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与本机关、单位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对处在脱密期的涉密人员的管理,要区分不同情形:一是涉密人员离岗(离开涉密工作岗位,未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二是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其他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三是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保守工作秘密,既是法规要求,也是政治觉悟,是考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志、政治定力的重要标准,而且这种考验和检验是长期的,要做到贵在坚持、始终如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保密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对涉密岗位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即使离岗-277-离职也要严格保密要求,确保工作秘密不因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让保密责任与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始终如影随形,确保不出问题。相关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要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离岗离职后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第二款是对纪检监察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应当受到严格监督。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能够发挥作用,甚至有的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资源,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不仅要对其在岗在职期间的行为加强监督,也要对其辞职、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其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换取辞职、退休后的回报,或在辞职、退休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是廉洁纪律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作出明确限制。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278-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要给予相应处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根据现有辞职、退休后从业的相关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纪检监察干部在辞职、退休3年内,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可不受约束;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可能与原工作内容产生重要关联或利益冲突的,都应事先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对于如何把握“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督执纪人员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只要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有可能引致他人怀疑与原工作内容产生重要关联或利益冲突的,都应事先请示报告、经过审批。如果审批同意后,则可以从事,否则不得从事。-279-(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六十九条【谈话安全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一、《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二、《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注】纪检监察工作重在转化人、挽救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不仅是查明问题、获取证据的过程,也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既要严肃有针对性,也要平等待人;既要严格依规依纪依-280-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谈话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谈话人,唤起被谈话人对激情燃烧岁月的回忆,促使有错误的同志真心认错悔过。谈话不能把被谈话人当敌人,不能有急于出成绩的思想,否则就会不利于被谈话人思想转化。对真正重大的问题要坚决斗争,但对犯错误的干部要立足教育挽救,怀着救人之心,而不是只知惩罚。从监督执纪情况看,谈话特别是非留置条件下的谈话,安全风险比较集中。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没有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来把握谈话工作,工作不深不细,谈话内容和方法不恰当,甚至没有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谈话,未严格执行谈话安全的相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问题。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必将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开展谈话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在确保谈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规则》规定谈话要做到全程可控,既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监督执纪的一贯要求,也体现了对监督对象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还体现了精准执纪、善于监督的高标准、严要求。《规则》围绕谈话做到全程可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进一步从谈话的各个阶段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对谈话-281-前的准备阶段提出要求。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既包括熟悉问题线索、了解核对相关问题、明确谈话提纲和策略等基础性工作,也包括做好安全预案、防控谈话风险。该条重点对谈话预案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在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到这一点,需要对被谈话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等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也需要对谈话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认真把关,还需要做好医疗保障,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作出评估和应对准备,确保万无一失。二是对谈话的实施阶段提出要求。谈话的进程是动态变化的过程,不可能一成不变,有时甚至瞬息万变,必须及时分析研判所掌握的情况,积极主动应对变化,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发生安全风险。分析谈话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的案例,可以发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应当采取留置措施而没有及时采取。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和情形,主要是被谈话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事实及证据,发生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此时,被谈话人思想压力、情绪波动很大,易受到外界干扰影响,加剧畏惧、对抗、侥幸等心理,可能会出现过激反应,如不及-282-时采取留置措施加以有效控制,就可能发生自杀、自残等人身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从保护对象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心理不稳定、有条件留置的就要留置。因此,《规则》明确规定,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三是对谈话的结束阶段及谈话后跟踪回访等提出要求。谈话过程结束后,被谈话人的心理波动并未结束,甚至被谈话人可能在谈话结束后因为害怕受到追究等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因此,监督执纪人员要在谈话后消除其心理不稳定因素,再让其离开。《规则》规定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以此来稳定被谈话人情绪,使其适当释放压力、减轻压力,防范意外事件发生,体现了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谈话工作始终的要求。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既是程序手续的要求,更是安全保障方面的无缝衔接。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既体现了组织的关怀,也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措施。(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83-第七十条【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第五十二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调查组组长是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发生严重办案安全事故的,或者办案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国家监察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追责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办案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注】办案安全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底线,具有极端重要性。安全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政治站位不够高的问题,是纪律意识、法治意识不够强的问题。发生办案安全事故-284-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会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尤其是发生被审查调查人死亡的严重安全事故,严重透支纪检监察机关的信用,影响审查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影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当前,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要在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坚决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把好安全关,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求放在第一位,体现在审查调查全过程、各环节,决不能出现任何纰漏。第二款规定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则》明确要求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体现了一把手要抓审查调查安全的工作要求。在安全问题上,问责必须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监督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通过严肃问责,唤醒安全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负责同志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审查调查安全,在实践中加强安全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审查调查人员责任心、预见性和判断力,提高防范安-285-告并督促整改。全风险能力,守住安全底线。第三款规定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突出了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审批文书及其书面材料、驻点值班、实地检查和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对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审查调查安全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关键是强化制度刚性,做到按章办事、令行禁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排查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以堵塞漏洞,将安全文明办案各项要求落深落细落实,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种安全风险,严格把好审查调查安全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和红线,本着对党、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对监督对象、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实深细做好安全工作。(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86-第七十一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以及严肃追责】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第五十三条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注】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党和人民对纪检监察队伍高度信任、寄予厚望、委以重任,但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灯下黑”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干部社会关系复杂,朋友圈、社交圈不干净;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出入私人会所;有的无视审查调查纪律和保密纪律,越权接触有关人员,私存线索、跑风漏气、打探消息;有的违反审查调查安全规定和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个别的甚至利用职权说情抹案、以案谋私;等等。出现这些问题,有的是徇私徇情、谋取私利,有的是出于不正确的政绩观,急于拿口供,急于出成绩,而不择手段违法办案。这两种行为都是要不得的,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纪委监委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如果自我管理跟不上,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这样就会损害党的形象,透支党的信用。因此,对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必须从政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必须严肃处理。《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列举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强调对有关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287-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其中,关于“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的规定,也是为了有效衔接司法,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程序环节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了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要求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也要求取证程序正规合法。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本条规定体现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及时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也有利于把执纪执法权关进制度笼子,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288-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七十二条【失职失责予以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289-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290-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291-(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一案双查”和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三条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既-292-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注】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一案双查”的规定。“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本款的目的主要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在立案审查调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调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以责任追究倒逼管理,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本款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虽然主观上是过失,但客观上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纪检监察干部本身的行为直接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属于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甚至犯罪,必须严肃追究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两种情形中,都要查明有关领导人员是否履职尽责。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应当对有关领导人员予以严肃-293-问责。需要注意的是,“一案双查”中追究的领导责任与《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对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失职失责的问责存在区别,本条主要侧重于单个案件中的领导责任,一般适用于审查调查组组长、室主任及分管领导等;第七十二条主要侧重于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的领导责任,一般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及其负责人。第二款主要规定了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和实行终身问责的内容。这项要求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经手的案件;二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做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以及把握运用政策的水平;三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四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案件质量负责,保证每一个经手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办案质量责任制是落实对案件质量负责到底要求的具体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以为把案子移送给检察机关就万事大吉了,最终要过好人民法院审判这一关。如果案件质量不过关,直接后果就是别人会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不实事求是,会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做不到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最终会因此质疑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甚至质疑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监督制度。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无论-294-身在何处、身居何职,都要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时时事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真正用好权、履好职、尽好责,否则终身问责的“利剑”就可能落到自己头上。(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实施细则、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注】《规则》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都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因此,党中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在总体上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于军队工作、军队中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发生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也有许多明显不同于地方的特点。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总体上适用《规则》的前提下,由中共中央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295-际,制定实施细则。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相关规定时,应严格遵循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不得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一旦发现有抵触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七十五条【有关主体具体执行的规定】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注】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纪检监察工委是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纪委监委、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二者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因此,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296-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行本规则。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据授权,在上级纪委监委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由于各行各业特点不同、情况不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规则》。(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第七十六条【《规则》解释权】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中央纪委对《规则》作出的解释,与《规则》规定的相关内容具有同等的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应遵照执行。(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97-第七十七条【生效日期和效力】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注】根据本条规定,《规则》的生效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规则》根据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与时俱进充实国家监察的内容,与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立法目的和条款内容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废止2017年试行的《规则》,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即时清理。《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