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PPT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XXX202X.0X.XX前言PREFACE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出台后,党章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就都有了相应的条例,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目录CONTENTS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及意义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三《条例》全文重点内容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及意义第一部分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及意义(一)《条例》制定的背景我们党历来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进入新时代,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及意义(一)《条例》制定的背景1998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200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对规范干部考核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经党中央同意,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考核条例》。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及意义(二)《条例》制定的过程制定条例列入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中央组织部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将其列为重点任务,多次专题研究。起草期间,先后举办多期研讨班,深入开展调研座谈,个别访谈了100多名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及意义(三)《条例》制定的意义《干部考核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队伍和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以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及意义《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第二部分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一)《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平时考核第四章年度考核第五章专项考核第六章任期考核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第八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九章组织实施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一章附则条例共11章5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规目的、干部考核内涵、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实施、纪律与监督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附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设计制度、构建体系,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各项要求,贯穿到干部考核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二)《条例》的突出特点一是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二是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三是完善考核方式四是改进考核方法五是改进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六是落实考核工作责任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条例》全文重点内容解读第三部分第一章总则(一)考核工作的定位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二)考核工作的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第一章总则(三)考核的对象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第一章总则(四)考核的方式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侧重于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性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专门考核。侧重于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一)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五大主要内容(二)领导能力(一)政治思想建设(三)工作实绩(四)党风廉政建设(五)作风建设(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平时考核(一)平时考核的重点领导班子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考核重点领导干部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二)平时考核的途径★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五)其他适当方法。第三章平时考核(三)平时考核的结果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平时考核第四章年度考核(一)年度考核的时机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二)年度考核的程序(一)总结述职(二)民主测评(三)个别谈话(四)了解核实(五)形成考核结果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第四章年度考核(三)年度考核的结果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优秀优秀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良好称职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一般基本称职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较差不称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第四章年度考核(四)特殊情况考核规定1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2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3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4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5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四章年度考核第五章专项考核(一)专项考核的时机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二)专项考核的程序(一)制定方案(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三)了解核实(四)形成考核结果★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第五章专项考核第六章任期考核(一)任期考核的时机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二)任期考核的程序(一)总结述职(二)民主测评(四)了解核实(六)形成考核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三)个别谈话(五)实绩分析第六章任期考核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一)考核结果确定的原则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一)考核结果确定的原则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一)考核结果确定的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二)考核结果等次比例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25%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领导班子为优秀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二)考核结果等次比例规定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三)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形(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四)较差/不合格等次的确定(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五)客观评价失误错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第八章考核结果运用(一)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二)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第八章考核结果运用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三)考核结果的运用★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第八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九章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一)考核工作职责分工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二)考核人员的要求第九章组织实施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三)考核工作责任制第九章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四)加强考核工作统筹第九章组织实施第十章纪律与监督(一)考核工作“九不准”(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三)不准弄虚作假;(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二)考核工作纪律处分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一章附则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重点内容解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汇报人:XXX汇报结束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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