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解读PPT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解读一.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与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条二.刑法修正案有关生产安全的内文对比如何保障生产安全的合法性三.容四.01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02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条文对比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旧条文对比条目原条文新条文1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教养。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加第以一管百教三;十在三必条要新的增时之候二,对依行法驶进中行的专公门共矫交治通教工育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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