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PPT:贯彻落实纪律处分条例 争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贯彻落实纪律处分条例争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前言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历了两次重要的修订,第一次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是2018年8月,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目录01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Content02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03新“纪律处分条例“部分内容详细解读04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期间应如何遵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部分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党的纪律建设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条例》所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和对各种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规定等内容,是对党7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纪建设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历史教训的科学总结,对于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纪”现象的发生,力戒党纪处分的随意性,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知指出》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知强调》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知要求》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第二部分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思想”“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坚决维护”“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个重“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点”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四个意“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识”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处纪法衔接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六个从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严”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七个有“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之”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八种典型违纪行为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三部分新“纪律处分条例详细解读”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违纪的概念、处分范围、处分种类第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七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条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一)警告;第八条2(二)严重警告;对党员的纪律处分3(三)撤销党内职务;种类4(四)留党察看;5(五)开除党籍。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违纪的概念、处分范围、处分种类第九条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一)改组;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二)解散。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十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第十四条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第十六条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十(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七(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条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1(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2(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3(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的,应当从重或者(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加重处分:4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5(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2015年修订,删除了原《党纪处分条例》中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2018年修订过程中进一步作了完善。那么党员如果有这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第二十八条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1(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3(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一编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赌博、嫖娼、吸毒、酒驾等),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四部分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期间应如何遵守《纪律处分条例》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主要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是一是要学习了解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的加深对党的认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知识,全面掌握党章的基本内容,在理论上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推广红色精神,传承红色精神。二是二是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断提高自我素质,做一个正直、坦诚、忠诚、严谨同时心胸宽广坦荡,善良忠厚的人。并且在加强自我道德修养的同时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在工作上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看齐。在生活学习中,谦虚好学,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以共产党员来要求自己。入党积极分子主要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是三是要增强组织纪律,遵纪守法。必须服从党组织安排,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劳动、工作纪律,养成良好守纪律的良好习惯,遵守党的纪律,不胡乱发表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四是四是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从现在做起,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积极的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际行动中,坚定理想追求,将自己的人生目标、党的事业和人民联系到一起,要不断提升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追求,扩大自己的人生格局,在任何时候都要脚踏实地的做事,向党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属于自己的价值。感谢聆听谢谢大家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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